决定显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基金业务监察稽核岗人员、基金产品准入审核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十条第四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浙江证监局7月21日披露的一则行政监管措施显示,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旗下部分产品存在宣传预期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同日更新披露的信息显示,因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温州银行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基金产品准入审核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等被出具警示函。
部分产品存在宣传预期收益的行为
关于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旗下部分产品存在宣传预期收益的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内控合规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浙江证监局指出。
因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
同日,浙江证监局还发布了关于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基金业务监察稽核岗人员、基金产品准入审核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十条第四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温州银行未在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上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问卷方式了解投资者信息,未涵盖其收入来源和数额,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六条第二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温州银行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温州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浙江证监局同日披露的另一则行政监管措施显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基金产品准入审核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等被出具警示函。
促进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监管部门始终强化对基金业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促进基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6月9日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提出,强化对“顾问”服务的监管,督促引导行业坚守“顾问”服务本源,持续丰富服务内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和服务匹配管理,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强化信义义务落实和利益冲突防范。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加强对投资顾问机构之间及投资顾问与基金销售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展业的规范管理,明确对投资顾问机构配置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产品的规范性要求,豁免基金经理以外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基金时锁定期的要求等。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昝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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