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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 关于“光大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15号)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17年3月1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00亿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光大转债),期限6年(即自2017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3年3月16日

兑付本息金额:105元人民币/张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3年3月17日

可转债摘牌日:2023年3月17日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3年3月13日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3年3月16日

自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6日,光大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光大转债转换为本行A股普通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15号)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17年3月1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00亿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光大转债),期限6年(即自2017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79号文同意,本行可转债于2017年4月5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光大转债”,债券代码“113011”。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光大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0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光大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05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光大转债将于2023年3月14日开始停止交易,2023年3月13日为光大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6日),光大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光大转债转换为本行A股普通股。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光大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2023年3月16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止2023年3月16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光大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光大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05元人民币/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3年3月17日。

五、兑付办法

光大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光大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3年3月14日起,光大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3年3月17日起,光大转债将在上交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行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本行将按债券面值的10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4.00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5.0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5.0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本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联系电话:010-63639129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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