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酝酿已久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落地。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一步棋,为全面深化银行业改革提供了风险保障,并为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扫清了障碍,必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根据条例,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标准可以覆盖99.63%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01|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它是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国家为保护存款的安全和监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保险制度。
它始创于三十年代初,起源于美国。当时正值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时期,破产银行数量急剧增加,仅在1930年到1933年间,美国每年就有2000家以上的银行倒闭,凝聚着无数人血汗的积蓄随之而消失。银行存款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美国于1933年率先通过立法建立存款强制保险制度,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此后,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模仿美国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导入保险制度。这样,存款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普遍推广。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国家,银行业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和巨额的风险,存在着破产的可能性。而且银行处于整个社会信用的核心地位,其破产的社会影响极大。
当一家银行破产清算的时候,自然就会引出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问题,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稳定因素。在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下,既使发生市场波动及信心危机,在受保护范围内的存款人,也不会热衷于挤兑活动,从而大大减轻了银行的压力。
02|全球的存款保险制度
在全球范围内,存款保险制度大致可以分为3种类型。
1.“付款箱”
存款保险机构主要负责对受保存款的赔付,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属于此种类型。
2.“损失最小型”
存款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处置决策,运用一整套风险处置工具和方式,实现处置成本的最小化,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国都属于这种模式。
3.“风险最小型”
存款保险机构拥有广泛的风险控制职能,进行风险处置外,还拥有补充监管的权力,通过采取早期纠正等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美国、韩国和中国台湾是这种类型的代表。
03|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存贷利率的浮动上限将进一步扩大,这就会增加中小银行的负债成本,压缩其利润空间。一方面,我国中小银行的市场竞争性不足,与大型国有银行相比,资本金较少,信用水平较低,想要获得大量存款就必须大幅度增加存款利率,这就会增加银行负债端的成本。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强制要求存款性金融机构进行投保,并依据各投保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保费,对于中小银行来讲,风险暴露程度较大,存款保险费率也相应较高,较高的存款保险费用支出进一步增加了中小银行的营运成本。在市场竞争和央行政策管理的双重压力下,中小银行通过提高贷款利率转移成本的可能性很小,这就使得中小银行预期利润收窄,极有可能会出现亏损甚至是倒闭的状况。为此,包括除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大银行之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等诸多中小银行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存款保险制度及利率市场化的挑战,为自身健康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有专家表示:“此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所有的准备工作已经到位,只待送利率市场化最后一程。”,预计不久后,银行存款的利率上限也会被取消,届时,银行将拥有自主定价权,银行的存贷大战也将更加激烈。
对于存款超过50万元的储户来说,专家建议有两种选择,一是将存款全部放在大型银行或上市银行,二是将存款分割成多个账户,分别存在不同银行以分散风险。
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业将是一场深层次、全方位的冲击。美国实行利率市场化后的1987-1991年,平均每年有200家左右银行倒闭。
不过,专家表示,我国银行目前不良贷款率较低,估计未来3到5年内,都不会出现银行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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