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发布《关于设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学苑路支行的批复》,批准设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学苑路支行,营业场所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51号雍雅锦江花苑2号商务办公楼101室部分、102室、103室部分。
2024年5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发布《关于设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学苑路支行的批复》,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学苑路支行,营业场所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51号雍雅锦江花苑2号商务办公楼101室部分、102室、103室部分。
二、核准该机构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外汇汇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结汇、售汇;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业务;总、分行在监管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平安银行应按照监管有关规定,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领取该机构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该机构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如未能按期开业,平安银行石家庄学苑路支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河北监管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若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开业,该批准文件失效,河北监管局将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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