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徽商银行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安徽证监局日前对徽商银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经查,徽商银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申请换领;二是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未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三是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基金销售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徽商银行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张典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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