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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稳定股价措施

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采取由本行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拟采取由本行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

截至2023年2月6日,本行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2人。其中,董事7人,分别为:董事长林军女士,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黄汉兴先生,执行董事、行长冉海陵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刘建华先生,执行董事、首席风险官、首席反洗钱官、总法律顾问黄华盛先生,非执行董事杨雨松先生,非执行董事尤莉莉女士;高级管理人员5人,分别为:副行长隋军先生,副行长杨世银女士,副行长周国华先生,副行长兼董事会秘书彭彦曦女士,副行长黄宁先生。

前述12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以不超过上一年度自本行领取薪酬总额(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行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40.25万元。根据国有股东单位相关管理要求,杨雨松董事增持义务由其派驻股东单位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富”)代为履行,尤莉莉董事增持义务由其派驻股东单位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代为履行。

本行第一大股东重庆渝富拟以不低于增持本行股票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现金分红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行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2,858.02万元。

本次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2,898.27万元。

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本次增持价格不高于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发布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本次增持实施期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2023年2月6日起90天内,重庆渝富自2023年2月6日起6个月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N个交易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本行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本行于2019年完成修订《稳定股价预案》,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201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详见《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行A股发行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行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行及相关主体将根据本预案采取措施稳定本行股价。上述第20个收盘价低于本行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以下简称“触发日”)。

自2023年1月3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本行A股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经调整后为11.80元),触发本行稳定股价措施,本行于2023年2月7日披露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二、本行稳定股价措施

本行于2023年2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以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稳定A股股价措施的议案》,由于商业银行特殊性,回购股份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方式不具备可行性,本行董事会同意根据本行《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顺序,由本行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

(一)增持主体

1.本行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2023年2月6日,本行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2人。其中,董事7人,分别为:董事长林军女士,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黄汉兴先生,执行董事、行长冉海陵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刘建华先生,执行董事、首席风险官、首席反洗钱官、总法律顾问黄华盛先生,非执行董事杨雨松先生,非执行董事尤莉莉女士;高级管理人员5人,分别为:副行长隋军先生,副行长杨世银女士,副行长周国华先生,副行长兼董事会秘书彭彦曦女士,副行长黄宁先生。

2.本行第一大股东

截至2023年2月6日收盘,本行第一大股东为重庆渝富,持有本行488,551,003股,持股比例14.06%。

(二)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本行成长价值的认可,积极稳定本行A股股价。

2.增持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3.增持股份种类:本行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份。

4.增持股份数量或金额:前述12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以不超过上一年度自本行领取薪酬总额(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行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40.25万元(根据国有股东单位相关管理要求,杨雨松董事增持义务由其派驻股东单位重庆渝富代为履行,尤莉莉董事增持义务由其派驻股东单位地产集团代为履行);本行第一大股东重庆渝富拟以不低于增持本行股票方案公告时所享有的本行最近一个年度现金分红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行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2,858.02万元。

本次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2,898.27万元。

5.增持股份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本行稳定股价方案发布日前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6.增持实施期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2023年2月6日起90天内,重庆渝富自2023年2月6日起6个月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N个交易日)。

7.增持的资金安排: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属于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第一大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出售上述增持股份。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有、转让本次增持股份。

3.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行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行的上市地位。

4.在每一个自然年度,本行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5.本行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和完成的情形

(一)实施中止的情形

根据本行《稳定股价预案》,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本行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二)实施完成的情形

根据本行《稳定股价预案》,自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上述全体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承诺增持的资金使用完毕。

特此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7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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