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消息,据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吴欢、熊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项目贷款管理不审慎;租金保理业务基础交易不真实;贷款三查不尽职形成不良;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员工柜员系统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予以罚款155万元;对责任人吴欢、熊萍分别予以警告。
9月30日消息,据湖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吴欢、熊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项目贷款管理不审慎;租金保理业务基础交易不真实;贷款三查不尽职形成不良;贷后管理不尽职导致个人贷款资金被挪用;员工柜员系统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予以罚款155万元;对责任人吴欢、熊萍分别予以警告。
据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08年01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唐华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上一篇 央行推动平台企业支付业务逐步回归本源
相关推荐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外优先股完成赎回的公告
- 根据境外优先股条款和条件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行赎回境外优先股无异议的复函,本行已于2022年9月27日(以下简称赎回日)以每股境外优先股清算优先金额加上自前一股息支付日(含该日)起至赎回日(不含该日)为止期间的已宣告但尚未派发的每股股息为赎回价格,赎回上述全部境外优先股。
- 中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银行 银行 0
- 银行居于个人养老金制度运行的中枢地位
- 《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发布近5个月以来,多家银行摩拳擦掌,迅速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各项筹备工作。
- 银行资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商业银行 银行 0
- 翠竹2W133期FGAB14009A
-
14天
投资周期
-
100万
起投金额
- 得利宝黄金挂钩2461160295
-
34天
投资周期
-
5万
起投金额
- 得利宝黄金挂钩2461160296
-
34天
投资周期
-
5万
起投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