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消息,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前调查不充分,贷款资金被挪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机构予以罚款30万元。
9月19日消息,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前调查不充分,贷款资金被挪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机构予以罚款30万元。
据悉,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成立于2007年05月29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村社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主楼M-2单元;5楼501-503,505-513,515-516单元;8楼801-803,805-813,815-816单元;25楼2508-2509单元,法定代表人为刘大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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