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于2016年3月21日经本行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于2016年3月21日经本行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上市后三年内,若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本行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行将启动稳定本行股价的相关程序并实施相关措施。
2022年4月28日,本行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4.63元;2022年7月21日,本行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经除息后相应调整为4.53元。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本行A股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4.53元,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行将在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制订本行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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