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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质押担保并接受子公司、控股股东担保的进展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借款银行协商确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借款银行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额度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无偿提供关联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担保有效期限遵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时均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022年8月19日,公司与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公司与唐山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与唐山银行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精密”)、信达科创分别与唐山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上述协议抵押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与唐山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0682.209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橡胶制品、五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制管及销售;普通货运;油田用化学制剂销售与专业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4,386,998,568.73元,合并净资产2,193,603,584.95元;202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4,397,074,711.88元,净利润117,784,637.50元。

  三、抵押与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质押合同》

  公司与唐山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主要内容为:

  出质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

  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质权人依据其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编号:唐银(裕华)承字2022年第080901555号)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具体借款期限以借据等凭证为准。

  2、被担保的债权本金金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本金金额为14,000万人民币。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质权人公布的汇率折算。

  3、保证金金额及保证金账户

  (1)本合同项下保证金金额为¥7,000万人民币。

  (2)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应将保证金划入/存入其在质权人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账户内款项,质权人将采取冻结止付措施,对此出质人予以同意。

  4、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以及债务人所有应付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二)《最高额质押合同》(专利质押)

  公司及其子公司信达科创与唐山银行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主要内容为:

  出质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质权人: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质权人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出质人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下称主债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

  (2)主合同: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合同名称:《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唐银(裕华)综字2022年第053001414-1号及基于该合同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协议等融资文件,均为主合同。

  2、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8,000万元。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实际发生日质权人公布的汇率折算。

  3、主债权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自2022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2日止。

  4、质押登记与质押期限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担保财产需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的,出质人同意并承诺,委托质权人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且质权人有权委托他人办理登记,而无须事先征得出质人的同意。

  (2)质押期限为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11月1日止,质押期限仅用于质押登记,如质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债务的,则质权人依法享有的质权不变;且出质人应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4、质押担保范围

  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以及债务人所有应付费用。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三)《最高额抵押合同》(机械设备抵押)

  公司及其子公司华信精密、信达科创与唐山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为:

  抵押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华信精密制管有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抵押权人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抵押人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下称主债权)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开立担保协议等其他融资文件,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2、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28000万人民币。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抵押权人公布的汇率折算。

  (2)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该数额为已发生的但尚未结清的业务余额)不超过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二条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但在最高债权额内,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3)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最高债权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普遍性条款第四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3、主债权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自 2022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2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

  4、抵押登记与抵押期限

  (1)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抵押期限以抵押实际发生时另行确认,如抵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主债务的,则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且抵押人应办妥续抵押登记手续。

  5、抵押担保范围

  (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以及债务人所有应付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均计入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如应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抵押物仅担保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的,则该约定对抵押权人、抵押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土地抵押)

  公司与唐山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为:

  抵押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抵押权人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抵押人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下称主债权)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开立担保协议等其他融资文件,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2、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7318100元人民币。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抵押权人公布的汇率折算。

  (2)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该数额为已发生的但尚未结清的业务余额)不超过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二条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但在最高债权额内,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3)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最高债权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普遍性条款第四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3、主债权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自 2022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2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

  4、抵押登记与抵押期限

  (1)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抵押期限以抵押实际发生时另行确认,如抵押期限届至,债务人未还清主债务的,则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且抵押人应办妥续抵押登记手续。

  5、抵押担保范围

  (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以及债务人所有应付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均计入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如应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抵押物仅担保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的,则该约定对抵押权人、抵押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与唐山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潇潇与唐山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

  (1)债权人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保证人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下称主债权)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开立担保协议等其他融资文件,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2、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28000万人民币。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债权人公布的汇率折算。

  (2)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该数额为已发生的但尚未结清的业务余额)不超过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第二条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但在最高债权额内,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3)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最高债权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普遍性条款第四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3、主债权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自2022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2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

  4、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以及债务人所有应付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均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质押担保并接受子公司、控股股东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35,837,855.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1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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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 0.200 1.450 1.950
中信银行 0.200 1.650 2.000
光大银行 0.200 1.65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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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票退票 温州银行 收费:100元
光票托收 温州银行 最高250元
外汇汇入汇款转汇 温州银行 最高250元
外汇汇入汇款退汇 温州银行 收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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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汇出汇款 温州银行 最高250元
网银互联业务 温州银行 收费: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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