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型新材料(一期)项目的建设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海阳支行”)申请了人民币30,000万元的借款,双方于近日签订了《项目融资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证上述合同的履行,公司为烟台富利向银行申请的30,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及对应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近日与建行海阳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富利”),系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烟台富利向银行申请的30,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及对应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次)。
●本次担保有反担保:持有烟台富利30%股份的股东迟富轶先生按照其在烟台富利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保证的范围包括30,000万元人民币借款的 30%,合计为 9000 万元,以及对应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公司目前无逾期的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新型新材料(一期)项目的建设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海阳支行”)申请了人民币30,000万元的借款,双方于近日签订了《项目融资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证上述合同的履行,公司为烟台富利向银行申请的30,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及对应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近日与建行海阳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时,为保证公司权益,控制担保风险,持有烟台富利30%股份的股东迟富轶先生于近日与公司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迟富轶先生按照其在烟台富利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保证的范围包括30,000万元人民币借款的 30%,合计为 9000 万元,以及对应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烟台富利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30,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敞口授信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3月31日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中南智能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迟富轶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比例为70%,迟富轶先生持股比例为30%。
烟台富利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
为确保烟台富利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YTFL2022-001的《项目融资贷款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一)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乙方):迟富轶
(一)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1、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对上述《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因履行保证义务而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支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向债权人或第三方偿付的与追索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该等款项自甲方付款之日起至清偿时以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甲方为进行追偿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保险费及申请执行费用等)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2、甲方实现追偿权及申请执行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乙方的保证期间
1、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二年。
2、主合同或者《保证合同》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方式
1、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债务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未如约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的义务、责任,甲方及债权人均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代债务人向甲方履行其承担比例范围的担保责任。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烟台富利业务发展需求,且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因此,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烟台富利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加快烟台富利的经营发展,提升公司对外投资收益。被担保人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是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的前提条件,该安排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烟台富利提供担保。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32,000万元(含本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07%。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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