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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任职资格获监管机构核准的公告

近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浙商银行许永斌任职资格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98号)。根据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已核准许永斌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任职资格获监管机构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浙商银行许永斌任职资格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98号)。根据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已核准许永斌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许永斌先生的简历详见本公司2021年6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鉴于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获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第五届董事会童本立独立董事、戴德明独立董事和廖柏伟独立董事不再继续履职。

  童本立先生、戴德明先生和廖柏伟先生在本公司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本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公司及董事会谨向童本立先生、戴德明先生和廖柏伟先生在任职期间为本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2月16日发出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为2022年2月21日。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3人,实际参与书面传签表决的董事共12名,高勤红董事因提名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通过《关于浙商银行稳定股价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浙商银行拟采取由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A股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的规定。浙商银行采取上述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1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2-01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稳定股价预案,当本公司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基于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本公司拟采取由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A股股份的措施稳定A股股价。

  ●截至2022年2月21日,本公司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7人,将以不少于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薪酬(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

  ●本公司现任6名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成长价值的认可,除完成上述义务增持外,同时以自有资金自愿增持公司A股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本公司制定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该《稳定股价预案》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A股股票首次发行并上市后3年内,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相关方将依法根据本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所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措施稳定本公司A股股价。

  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本公司A股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5.43元,2021年7月30日,本公司实施完成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除息后为5.269元),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本公司已于2022年2月8日披露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尽管本公司已根据相关监管机构对稳定股价普适性的要求制定了具体措施,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境内商业银行回购股票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本公司回购股份之后只能注销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且商业银行减少注册资本需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其后还涉及债权人公告等一系列法律程序,采取回购股份的方式不具备可行性。因此,本公司将不采取通过回购股份方式履行稳定A股股价义务。

  根据本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顺序,本公司将采取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履行稳定A股股价义务,由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7人,具体包括: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张荣森先生,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马红女士,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首席风险官陈海强先生,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刘龙先生,副行长骆峰先生,副行长、首席财务官景峰先生,首席审计官姜戎先生。

  (二)增持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本公司成长价值的认可,积极稳定本公司A股股价。

  2、增持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3、增持股份种类: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份。

  4、增持股份金额: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少于其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15%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另现任6名高级管理人员除完成义务增持外,再以自有资金自愿增持公司A股股份。上述义务增持及自愿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534.28万元,具体如下:

  ■

  5、增持股份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6、增持实施期限:自2022年2月22日起6个月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N个交易日)。

  增持期间,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行为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7、增持的资金安排: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8、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上述增持股份,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有、转让本次增持股份。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属于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措施,构成增持主体对投资者的公开承诺,增持主体确保自身有能力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如未履行,增持主体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增持主体将及时告知本公司增持进展情况,并在增持计划即稳定股价措施届满时向本公司通报措施实施情况。

  3、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不在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5、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和完成的情形

  (一)实施中止的情形

  根据本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的过程中,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A股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A股股份增持计划。

  (二)实施完成的情形

  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该年度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继续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将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前述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的资金使用完毕。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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