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业务(政府指导价)序号收费项目名称客户界定收费水平收费内容描述收费依据服务优惠措施1签发银行汇票对公、个人手续费1元/笔或按人行规定,收取工本费0.28元/份,另收取电子汇划费(不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基本结算业务,签发银行汇票的手续
广发银行结算业务(政府指导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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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客户界定 | 收费水平 | 收费内容描述 | 收费依据 | 服务优惠措施 | |
1 | 签发银行汇票 | 对公、个人 | 手续费1元/笔或按人行规定,收取工本费0.28元/份,另收取电子汇划费(不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 | 基本结算业务,签发银行汇票的手续费、银行汇票凭证工本费以及资金汇划收费 | 政府指导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 ||
2 | 银行本票 | 对公、个人 | 手续费0.6元/笔(清分机本票1元/笔)或按人行规定,收取工本费0.20元/份 | 基本结算业务,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手续费及银行本票凭证的工本费 | 政府指导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 ||
3 | 人民币支票 | 对公、个人 | 手续费(普通支票0.6元/笔,清分机支票1元/笔)或按人行规定,收取工本费0.20元/份,另收取电子汇划费或同城电子汇划费(不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通过票据交换可不收) | 基本结算业务,办理人民币支票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及支票凭证工本费,若涉及资金汇划,收取电子汇划费或同城电子汇划费,参与票据交换的可不收 | 政府指导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 ||
4 |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 对公 | 按票面金额0.5‰收取,另收0.28元/份凭证工本费 | 基本结算业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及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工本费 | 政府指导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 ||
5 | 商业承兑汇票 | 对公 | 凭证工本费0.28元/份 | 基本结算业务,出售商业承兑汇票收取凭证工本费 | 政府指导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 ||
6 | 电子汇划费 | 对公、个人 | 1万元(含)以内,收5元,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 | 基本结算业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渠道办理资金汇划业务的收费,应客户书面委托保证2小时内到账的,以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加急费 | 政府指导价,《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 | 1、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收取2元; 2、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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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10万元(含),收10元,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 | |||||||
10万元—50万元(含),收15元,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 | |||||||
50万元—100万元(含),收20元,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 | |||||||
100万元以上,收汇划金额的0.02‰,最高不超过200元,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 | |||||||
7 | 汇出汇款(个人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 个人 | 手续费按汇款金额1%收取,最高不超过50元。 | 基本结算业务,对未在本行开立结算户的个人办理汇出汇款的收费 | 政府指导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 | ||
8 | 退汇 | 对公、个人 | 手续费0.5元/笔或按人行规定 | 基本结算业务,指汇款尚未汇出,客户出具说明要求撤消的手续费 | 政府指导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 ||
9 | 发出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 对公 | 按每笔1元收手续费或按当地人行规定执行,另收委托收款凭证工本费0.15元/份,代收邮递费 | 基本结算业务,向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托收凭证收取的手续费与邮递费 | 政府指导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 ||
10 | 划回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 对公 | 参照电子汇划费收取 | 基本结算业务,用于向收款人开户行资金划付 | 政府指导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 ||
11 | 同城电子汇划费(广东金融结算服务系统) | 对公、个人 | 1000元以下(含1000元),1元/笔,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 | 基本结算业务,通过广东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完成广东区域内资金划付的收费 | 政府指导价,《关于制定广东省内银行同城电子清算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71号) | ||
1000元至5000元(含) ,2元/笔,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 | |||||||
5000元至1万元(含),3元/笔,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 | |||||||
1万元至10万元(含),6元/笔,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 | |||||||
10万元至50万元(含),10元/笔,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 |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5元/笔,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 | |||||||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30元/笔,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 | |||||||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50元/笔,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 | |||||||
1000万以上,无论金额大小限额100元/笔,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 | |||||||
12 | 符合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挂失 | 对公、个人 | 按票面金额的0.1%收取,最低不少于5元。 | 基本结算业务,汇票、本票、支票挂失收取的手续费 | 政府指导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 ||
13 | 单位主动查询 | 对公 | 0.5元/笔 | 系指不是因银行工作差错造成的未收款项的查询 | 政府指导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 ||
14 | 同城跨行汇款、转账业务 | 对公、个人 | 按当地人行规定执行。 | 基本结算业务,按各属地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 政府指导价,参见各地人民银行规定 | ||
15 | 受理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 | 对公、个人 | 按票据金额1‰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低不少于20元,另每笔加收5元交换手续费 | 香港拥有人民币存款账户的香港居民个人签发给内地商户或个人,委托出票人在其香港的开户银行支付票款金额的票据的受理手续费 | 政府指导价,《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6]44号) | ||
16 | 出售进账单/清分机进账单 | 对公 | 进账单凭证工本费0.1元/份,清分机进账单凭证工本费0.2元/笔 | 出售进账单/清分机进账单的凭证工本费 | 政府指导价,广州银函[2001]180号 | ||
17 | 委收、托收承付拒付理由书 | 对公 |
凭证工本费0.1元/份 |
企业拒付款项时需填写的"拒付理由书"工本费 | 政府指导价,广州银函[2001]1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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