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央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及卢志强先生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46亿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是本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央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及卢志强先生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3-007),上述公告于2023年1月20日分别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mbc.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诉讼裁判情况
2023年10月7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3)京7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行北京分行诉讼武汉中央公司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武汉中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北京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46,00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二)武汉中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
(三)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本行北京分行有权以武汉中央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泛海控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泛海控股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武汉中央公司追偿;
(五)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卢志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卢志强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武汉中央公司追偿;
(六)驳回本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46,437.25元,由武汉中央公司、泛海控股、卢志强负担18,739,206.13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本行北京分行负担7,231.12元(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中央公司、泛海控股、卢志强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进展对本行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行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外,本行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诉讼进展情况。
本行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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