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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南京分行权益,2019年6月12日,南京分行与被告一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南京分行向被告一转让上述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被告一应当在约定的转让日受让案涉信托计划受益权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被告二、三、四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分别与南京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一履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向南京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3,156,661,277.83元、相应违约金及律师费,暂共计4,474,288,640.0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笔债权有相应质押财产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融资计提了足额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南京分行”)因与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洪清华、宁波大榭派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近日,南京分行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的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一: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告二:季昌群(以下简称“被告二”)

被告三:夏桂花(以下简称“被告三”)

被告四:洪清华(以下简称“被告四”)

被告五:宁波大榭派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

被告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六”)

(二)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17年4月,南京分行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金汇信托”)订立《浙金·天目9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南京分行委托浙商金汇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用于认购被告六有限合伙份额,受益人为南京分行,信托期限为36个月。南京分行依约投入信托计划资金2,924,580,000元,浙商金汇信托也依约认购了被告六的有限合伙份额。

为保障南京分行权益,2019年6月12日,南京分行与被告一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南京分行向被告一转让上述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被告一应当在约定的转让日受让案涉信托计划受益权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被告二、三、四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分别与南京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一履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向南京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分别与南京分行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分别将被告四持有的上海飞驴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景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驴湾公司”)7.82%股权(12,296,961股股权)、被告五持有的被告一100%股权(420,000,000元股权),以及被告六持有的飞驴湾公司43.8683%股权(68,983,254股股权)出质给南京分行,为被告一履行案涉《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南京分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鉴于信托受益权转让付款日届满后,被告一未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且被告二、三、四、五、六未履行担保责任,南京分行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南京分行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3,156,661,277.83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南京分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17,327,362.26元(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3,156,661,277.83元为基数,按4倍一年期LPR,即14.6%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2月14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南京分行支付南京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向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南京分行对被告四质押的12,296,961股飞驴湾公司股权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南京分行对被告五所持有的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请求判令南京分行对被告六质押的68,983,254股飞驴湾公司股权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南京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

二、本次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笔债权有相应质押财产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融资计提了足额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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