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8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五层507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家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陈信健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孙立、敖菁萍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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