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行普通股总股本99,161,076,03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79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573,641,510.20元人民币(含税);其中A股普通股股本79,304,909,038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20,452,736,040.90元人民币(含税)。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79元人民币(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3年6月30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本行普通股总股本99,161,076,03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79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573,641,510.20元人民币(含税);其中A股普通股股本79,304,909,038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20,452,736,040.90元人民币(含税)。
4.
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其权益变动情况
不适用。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本行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行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现金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79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行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79元。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现金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计算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579元。
(3)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3211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3211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8858158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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