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介绍:单位定期存款期限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泰安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介绍:
单位协定存款是一种单位类客户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利率计付利息、对基本存款额度按活期存款利率付息的存款类型。
单位定期存款期限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做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单位定期存款使用的凭证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单位支取定期存款支取时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单位定期存款只能部分提前支取一次,部提后剩余金额不能低于最低起存金额(1万 元)。部分提前支取金额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付利息,剩余金额重新打印开户证实书,起存日不变。全部提前支取时,银行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付全部利息。存 款单位持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在“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向银行办理存款支取。
协定存款办理流程:
开户单位与泰安银行签定《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其结算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
协定存款结算户存款存入(支出)视同结算存款户的现金、转帐业务存入(支出)。每日终了,系统自动查看协定存款结算账户余额,将超过协定合同规定的基本存款额度部分自动转存,并计算相应的余额积数,该业务由计算机自动处理。
协定存款合同最长为1年,到期任何一方若无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协定存款结算账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最低为十万元。
协定存款合同期满后,开户单位可提出终止合同,办理取消协定存款手续。若单位未提出终止合同,则自动延期。
协定存款中途修改,开户单位须重新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系统将自动按新合同内容累计协定基数。
协定存款计息方式:
协定存款计息协定存款利率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低于6个月定期存款利率。协定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1日计算产生两部分利息:协定存款利息、结算账户留存利息,利息于当日计入其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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