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客户通过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青海银行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介绍
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客户通过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人行公布的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低于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青海银行可与客户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结算账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结算账户的额度,由银行将结算账户中超额度的部分转入协定存款账户,单独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也可通过网上银行直接办理。
一、开户
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凡申请在青海银行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单位,须同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结算户”),用于正常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该账户称为A户,同时电脑自动生成协定存款账户(以下简称B户)。如单位已有结算账户,则将原有的结算账户作为A户,为其办理协定存款手续。
二、存入
单位协定存款的起存金额为50万元,详情请向当地青海银行咨询。
三、支取
单位协定存款账户的A户视同一般结算账户管理使用,可用于现金转账业务支出,A户、B户均不得透支,B户作为结算户的后备存款账户,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资金不得对外支付。
四、结息
每季末月二十日或协定存款户(B户)销户时应计算协定存款利息。季度计息统一于季度计息日的次日入账;如属协定存款合同期满终止续存,其销户前的未计利息于季度结息时一并计入结算户(A户)。
单位协定存款的利息计算参照人民币活期存款的相关规定。
五、销户
协定存款合同期满,若单位提出终止合同,应办理协定存款户销户,将协定户(B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结清A户,B户也必须同时结清。在合同期内原则上客户不得要求清户,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出书面声明,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清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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