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企业日常大量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往来,都是通过银行结算的,银行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流转清算的中心,为了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使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得以通畅流转。那么,银行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委托收款只适用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的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手续简便、灵活,便于企业主动、及时收回款项;银行只承担代为收款的义务,不承担审查拒付理由的责任,收付双方在结算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处理。
七、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起点为1万元。按划回方式的不同,托收承付可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使异地用托收承付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两项规定:其一,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其二,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贷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收款人必须以持有商品已发运的证件为依据向银行办理托收,填制托收凭证,并将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将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交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有关附件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收到有关单据后,应立即审核。付款人的承付期依据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两种不同方式而确定。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承付期是10天。付款人可在承付期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并填制“拒付理由书”,经过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
八、信用卡结算方式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信用卡的基本规定和主要特点是: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可透支;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或出租;信用卡丢失时可挂失,但挂失前被冒用,由持卡人自己负责。
信用卡透支的规定: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5 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利息万分之10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15计算,透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九、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付款单位应预先把一定款项专户存入银行,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发货或交货以后,银行代付款单位支付货款。
信用证结算适用于国际、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信用证的主要特点:开证银行付第一性付款责任;它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一切都以单据为准,信用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单据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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