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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安银行移动支付业务升级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您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移动支付体验,即日起我行移动支付业务增加一账通卡、互联网账户(Ⅱ类户)的绑卡服务,后续将开通Ⅲ类户的移动支付绑卡服务。我行的移动支付协议同步更新,最新协议书详见附件,原《平安银行个人借记卡 Apple Pay业务协议》和《平安银行个人借记卡移动支付业务服务协议》作废。
移动支付业务包括 ApplePay、SamsungPay、HuaweiPay、MiPay、MeizuPay、HCE等,以及可穿戴设备的Lakala Pay、TicWatch Pay、Garmin Pay、Swatch Pay、Ora Pay等。
如有疑问,请拨打 95511-3咨询。
附件:平安银行移动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本协议系由平安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持有人 (以下简称 “您”)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移动支付业务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 Internet)点击确认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一、本协议中提到的移动支付是以移动设备为载体,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和 NFC、MST通讯技术,实现完成资金支付的处理方式;移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移动个人电脑、PAD、手表、手环等。
二、本协议中提到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您在我行开立的实体借记卡(实体Ⅰ类户)、电子借记卡(无介质Ⅰ类户)、一账通卡、Ⅱ类户借记卡、互联网账户(无介质Ⅱ类户)、Ⅲ类户 ,不包括万事顺卡、存折户及我行规定的其他账户。
三、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进行移动支付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有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您成功申请本服务后,移动设备可替代绑定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有银联“云闪付”标识的 POS机、支持“云闪付”的网上商户进行支付;替代绑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支持非接触式交易的银联 ATM上办理业务。
本服务与绑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共用结算账户、资金和交易密码。
五、本服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面签功能 ,您在特约的商户办理一定金额以下(具体由银联规定)的支付业务时,完成指纹验证或者移动设备 PIN或者设备厂商提供的其他方式验证后,无需输入交易密码,也无需在付款凭证上签名,即可完成支付。您可通过我行的网上银行、口袋银行、柜面关闭或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六、您可通过我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口袋银行修改支付限额。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的支付限额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在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七、您同意我行对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开户类型、开户户名、卡号或账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交易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移动设备进行绑定,以便您进行支付。同时我行保留您随时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八、您申请的本服务仅限申请设备使用,一旦绑定并激活成功,您在移动设备相关界面使用指纹验证或者移动设备PIN或者设备厂商提供的其他方式验证或者输入交易密码,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银联及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依据本服务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九、 因您泄露身份信息、指纹信息、移动设备PIN或者设备厂商提供的其他验证方式、手机动态验证码、交易密码、卡号或账号、丢失借记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十、您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类型、开户户名、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卡号或账号、交易密码、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账户信息”),确认仅录入您本人的指纹信息。如您遗失借记卡卡片、遗失已绑定移动支付的设备、泄露身份信息及账户信息等,您应及时通过我行电话银行( 95511)或营业网点等方式联系我行,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十一、您在本服务中使用的交易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以及我行提供的任何信息都应视为机密信息,您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您未尽保管义务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承担,我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当发生登录密码、交易密码、验证码等机密信息发生遗失、被盗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时,您应及时通过我行电话银行(95511)或营业网点等方式联系我行,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经济损失我行不承担责任。
十二、您应保证移动设备的环境安全,不得在对移动设备进行系统破解操作后使用本服务,且对于移动设备在进行系统破解操作后使用本服务发生的交易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十三、您通过本服务所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属您与商户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因本服务而有所不同。我行对于您与商户之间因所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物流等原因导致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您需遵守我行个人借记卡、一账通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关的章程、领用合约,本协议与章程或领用合约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十五、您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移动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资格。
十六、您同意,我行有权在法律法规或其他有效监管文件许可的范围内变更、暂停本协议项的业务服务,并修改、终止本协议,发生上述情形我行将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网站发布视为您已知悉并确认公告内容。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本服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
十七、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具体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八、我行已充分提请您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我行责任的条款,并对其予以充分说明,您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十九、如您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可通过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登录我行网站或到我行各营业网店进行相关的咨询。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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