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2018年1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由资管产品管理人申报缴纳。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属于上述通知规定的范围。根据上述法规的要求,我行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对我行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存续的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金由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承担。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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