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公告(一)
尊敬的客户:
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
2016】261号)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相关规则公告如下: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一个人在我行(以法人为单位)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2、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
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3、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我行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4、新注册的手机银行或者网上银行用户办理个人转账业务时,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单日累计金额超过
5万元的,需采用数字证书或动态令牌加手机动态口令的安全工具验证方式;
5、暂停我行自助查询终端的转账功能、暂停我行电话银行平安易人工转账功能。
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需帮助,欢迎垂询我行网点或客服热线
95511-3。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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