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消息,据南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职责,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机构罚款30万元。
10月8日消息,据南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职责,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机构罚款30万元。
据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延平支行成立于1998年09月24日,注册地位于南平市八一路367号,法定代表人为曾东。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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