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消息,据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张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贷后管控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二、贴现资金被挪用于购买结构性存款。三、银行承兑汇票自开自贴,且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张屹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三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罚款人民币95万元;对张屹予以警告。
9月30日消息,据中国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张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贷后管控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二、贴现资金被挪用于购买结构性存款。三、银行承兑汇票自开自贴,且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张屹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三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罚款人民币95万元;对张屹予以警告。
据悉,宁波银行丽水分行于2019年2月27日正式开业,是宁波银行设立的第13家一级分行,也是省内第7家分行。目前员工人数超过300人,并在遂昌、缙云、青田、龙泉(筹)设立支行,业务合作触达丽水全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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