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消息,据晋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晋商银行晋城分行,王李波、魏青龙、李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表内信贷风险与表外融资等其他风险相互传导,融资产品出现偿付风险后通过新增表内贷款方式兑付,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贷款减值准备计提不足;违规变相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晋商银行晋城分行罚款250万元处罚,对王李波、魏青龙、李珺警告处罚。
9月14日消息,据晋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晋商银行晋城分行,王李波、魏青龙、李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表内信贷风险与表外融资等其他风险相互传导,融资产品出现偿付风险后通过新增表内贷款方式兑付,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贷款减值准备计提不足;违规变相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晋商银行晋城分行罚款250万元处罚,对王李波、魏青龙、李珺警告处罚。
据悉,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于2014年06月0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孔成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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