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消息,据中国银保监会邢台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因存在大额贷款未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支付不及时造成以贷转存;用贴现资金做承兑汇票保证金;违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处以人民币60万元罚款。
5月30日消息,据中国银保监会邢台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因存在大额贷款未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支付不及时造成以贷转存;用贴现资金做承兑汇票保证金;违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处以人民币60万元罚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于1990年10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公培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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