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收费标准:《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的定义:《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代理记账收费标准:
服务性企业 300元 300元—400元/月
商品流通企业
A、小规模企业 300元 300元—500元/月
B、一般纳税人企业 500元 400元—800元/月
生产性企业
A、小规模企业 400元 360元—560元/月
B、一般纳税人企业 600元 500元—900元/月
建筑、装饰性企业 300元 260元—560元/月
外资: 1500元 1500元-2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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